
2月21日,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《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这一政策的出台对招标采购领域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意义重大,为政府采购相关的中小企业发展注入了新动力。
《办法》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,保本微利运行,以服务小微企业、“三农”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目标。这对于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中小企业而言,是极大的利好消息。在政府采购招标中,中小企业往往因资金规模小、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,在获取融资支持方面面临诸多困难,导致参与大型采购项目时力不从心。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主体,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有明确要求,这意味着中小企业在招标采购项目的融资上,将获得更有力的支持。
在经营要求方面,《办法》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,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,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,这有效避免了资源错配,确保融资担保资源能够精准流向中小企业等真正有需求的市场主体。从绩效考核角度看,《办法》降低或取消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,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融资担保业务规模、服务质量、风险管控等情况。这一举措促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更多精力放在服务中小企业上,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提供更优质、高效的担保服务。
此外,《办法》还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,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营。实行名单制管理、加强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、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等措施,保证了融资担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,让中小企业能够在公平、公正的环境中获得融资担保支持。
内容来源 中国招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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